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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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

補充保險費之「奬金」常見問題

問: 獎金如何定義?

答: 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 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符合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 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 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
 
 
問: 公司有時會舉辦業績競賽, 銷售金額前幾名者將由公司招待出國旅遊或於國內舉辦餐會, 是否屬獎勵性質之獎金?
 
答: 不須併入獎金計算。
 
公司以招待出國旅遊或舉辦餐會等方式獎勵員工, 由公司支付旅行社或餐廳, 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 故毋須併入獎金累計。
 
 
問: 「紅利」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答: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當紅利項目未列入一般保險費時, 且屬獎勵性質, 須併入獎金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問: 全勤獎金是否需扣補充保險費?
 
答: 須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全勤獎金(所得稅格式代號50),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 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補充保費。
 
 
問: 一至六類保險對象中, 誰適用扣取年度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獎金的補充保險費? 應如何計算?
 
答: 第一類被保險人。
 
所屬投保單位於每次給付獎金時, 均應計算其全年累計給付獎金金額有否超過給付當月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4 倍, 並就超過4 倍之部分予以計收2%補充保險費。
 
 
問: 「假日輪班津貼」是否應扣補充保險費?
 
答: 「假日輪班津貼」係依勞工勞務提供之頻率與工作時段不同而給予之津貼, 為勞務提供所得之對價自屬工資範疇, 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問: 何謂「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商品禮券、電影票..等是否包含?
 
答: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扣繳辦法」第3 條規定, 健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所得及收入, 是指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
 
2.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係指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 公司以商品禮券、電影票形式, 支付員工之給予, 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 故不併入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計算。
 
 
問: 如果調單位、調薪或獎金晉級, 有關超過投保金額之4 倍獎金之「投保金額」, 應如何計算?
 
答: 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
 
「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 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離職時給付,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
 
 
問: 員工專案獎金於離職次年度才發放, 是否屬本法第3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之薪資所得?
 
答: 不能以此認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6 條」規定,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 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 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該筆獎金係因員工在職期間提供勞務之獎金, 非第3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