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上周股東會通過公司解散案,告別航空舞台。外界好奇,為什麼興航不是宣布「破產」或「重整」?事實上,對公司而言就三條路徑,第一是公司解散、清算,利用資產把負債通通清償完後,若有剩餘資產就退還給股東。
第二條路是「破產」,要符合「破產」定義,基本上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要小於負債。興航資產仍大於負債,故興航並不符合「宣告破產」的資格。
第三條路是「重整」,「重整」基本上就沒有「資產要小於負債」的條件限制,但必須要有經營困難、停止營業或可能停止營業的要件;關鍵是,公司要有重生的可能,並經向法院申請許可。例如2010年,日本航空便依公司再生法聲請重整後重生。
向法院申請許可的申請人有三種,第一種申請人可以是公司本身;第二種是依公司法第282條規定,持股比重10%以上、且持股六個月以上的股東,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整;第三種是債權人,債權人的債權金額必須相當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由於「重整」是重大事項,因此依照前開公司法規定,如公司為聲請時,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也就是要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始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法院要不要准予公司聲請「重整」呢?則要向主管機關徵詢,以復興航空的例子來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民航局;因復興航空是上市公司,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一般公司主管機關則是經濟部,最後再由法院自己決定。
法院要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具體意見,法院終究不是什麼都通,有必要參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予以評估,是否真的是一時的經營困難?這間公司到底有無可能經營下去?
由此可知,聲請「重整」的流程、時間上是比較長的,對公司的風險會更大。就一家航空公司而言,有資產,有航線等著起降,若是進入重整狀態,理論上公司要繼續經營。可是,一間進入「重整聲請」的公司,誰還敢搭你的飛機,不確定性相對而言是很大的。故相信興航內部一定評估過是否選擇「重整」,但因不確定性因素太大而作罷。
興航選擇「解散」而非「重整」的關鍵理由有二,第一,興航董事長林明昇曾說,興航每天一開門就賠1,000萬元,這恐怕是個無底洞。第二,發生了重大空難,降低民眾乘坐該公司飛機的信心。如果興航自己都看不到翻身的可能,法院如何替你說,你可以翻身?
做為上市公司,本身經營不只純粹為股東,還有員工、客戶、上下游廠商、債權人,當公司做某項決定時,必須把這些人的利益都考慮進去。
復興航空若不在此停業、宣布解散,只會讓損害繼續加大,屆時是這些人全輸。例如,宣告停業後,讓員工失業了,但仍可支付員工薪水、資遺費。但若繼續經營到公司宣告破產了,員工還是失業。
(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陳泰明口述)